网站地图|XML
    栏目导航

    Column navigation

联系我们
    梁山县德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8605477918
    电话:0537-7764369
    网址:www.lsjyzz.com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工业园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技术论坛 >

技术论坛

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1970-01-01 08:00:00

人防生产厂家为您普及一下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标准: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条是关于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和提供配套设施建设条件的规定。条文中所说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以及施工临时占地。上述设施是与人民防空工程相配套的有机整体,这些设施用地是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所必须的用地。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组织建造的地下防护建筑,其建设用地既是国防建设用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事业设施的建设用地。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是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有效使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要求,为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提供方便和进行必要的协助。
 
《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使人民防空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有效措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结构是否完好;工程内部环境是否整洁,有无渗漏水,空气、饮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是否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是否正常;金属、木质部件有无锈蚀损坏;进出口道路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是否完好等。
 
条文中所说的“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单独修建的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其他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管理好人民防空工程,使其平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来源。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的采取国家预算补助,动员社会参加义务劳动等办法解决;有关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解决。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lsjyzz.com/

相关资讯:
企业分站:
河北 山东 江苏 安徽 河南